(2017)鲁1321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杜以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杜以达,贺俊利,杜守廷,陈良升,杜收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县城人民路13号。被执行人杜以达,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贺俊利,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守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良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收堂,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鲁13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7年4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标的为: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经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立案三个月后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