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机构代码:91442000618132742R。委托代理人:张天园、杜迎春,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七墩山路,机构代码:91370211733497552F。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16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