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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夏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73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27号投资广场,负责人:朱加麟,职务:总行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明海,男。住址:北京市通州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夏明海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12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明海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共计十一万零三十九元六角五分,并支付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夏明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夏明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被执行人夏明海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夏明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登记房屋、无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