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海卫与李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卫,李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430号申请人:王海卫,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金萍,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特11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550元(其中执行标的8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