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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烁、应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烁,应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张烁,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应丽,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丽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908元【其中房屋定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