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烁、应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烁,应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张烁,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应丽,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丽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908元【其中房屋定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