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安达市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刘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力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瑜,男,1971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安达市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57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