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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李瑞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李瑞山,陈珠萍,谢永东,陈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0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兴安路311-313号,组织机构代码:58114884-6。负责人李永强,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瑞山,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珠萍,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谢永东,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文艺,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与李瑞山、陈珠萍、谢永东、陈文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瑞山、陈珠萍、谢永东、陈文艺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人民币1819880.75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银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