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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永维,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郑郭镇高营行政村吴庄自然村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国中,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合同标的物3万吨小麦提升、刮板机输送设备工程、经济损失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