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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孟斌与张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斌,张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720号原告:孟斌,女。被告:张德,男。原告孟斌与被告张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孟斌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诉讼费用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开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