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于秀云与薛志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云,薛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52号申请人:于秀云,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宝泰隆职工,现住本市桃山区银达雅居3号楼5单元702室。被执行人:薛志杰,女,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德政小区21号楼5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秀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志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薛志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秀云与被执行人薛志杰于2017年08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薛志杰在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于秀云案件款2,896.61元。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