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西中正橡胶有限公司与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正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63号原告:山西中正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天亮,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山西省芮城县XX大道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芮华,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XX镇XX村XX组,该公司员工。被告: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地址:衡水市XX基地XX路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正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中正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