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永波与马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波,马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925号之二申请人杨永波,男,34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马文华,男,3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文华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文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