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泽刚与龚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刚,龚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周泽刚,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临江路。被执行人:龚宇,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大有正街。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泽刚与被执行人龚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泽刚于2017-02-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其住址及工作单位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现在的住址,只知道被执行人在外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通过电话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龚宇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泽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2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1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王琮鑫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