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雅花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雅花,张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139号申请人徐雅花,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徐雅花与张艳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雅花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艳梅返还徐雅花北京市丰台区小铁营100排11号平房一间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艳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徐雅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艳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大明-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