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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显富、熊善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显富,熊善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显富。被执行人熊善列。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显富与被执行熊善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熊善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熊善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熊善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熊善列作出了罚款决定。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熊善列名下有存款3850元,还有车牌号为赣A×××××天籁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赣B×××××天籁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D×××××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承办人在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熊善列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熊善列名下的车辆也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冰溪镇福田名都2幢402室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在诉讼审理阶段就已对该房产申请了诉讼保全,根据申请人意愿承办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只进行了查封尚未处置,截止目前被执行人熊善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董显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也于2017年8月2日进行了终本约谈,由于申请执行人董显富要求暂不对熊善列的财产进行处置,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385万元,未执行金额为50.467万元。终结本次程序后,被执行人熊善列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显富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董显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