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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后龙、周东兴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后龙,周东兴,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195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朱后龙,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湘市长塘镇。被执行人周东兴,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湘市。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朱后龙、周东兴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未能发现朱后龙、周东兴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后龙、周东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