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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玉清与张玉平、徐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清,张玉平,徐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823号原告张玉清,女,汉族,1957年1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玉平,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生,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告徐春梅,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生,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清诉被告张玉平、徐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00元减半收取220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嵩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