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玉清与张玉平、徐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清,张玉平,徐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823号原告张玉清,女,汉族,1957年1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玉平,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生,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告徐春梅,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生,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清诉被告张玉平、徐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00元减半收取220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嵩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