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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淄博开发区绿特化学建材研究所、金晓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开发区绿特化学建材研究所,金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开发区绿特化学建材研究所,住所地,淄博开发区柳泉路264号,企业代码X。代表人:梁磊,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晓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淄博开发区绿特化学建材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金晓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目198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晓刚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