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月峰与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峰,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217号之一原告:刘月峰,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建设路北(水晶郦城),组织机构代码56068811-4。法定代表人:李洪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峰诉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刘月峰的申请,于2017年8月1日依法作出(2017)皖1623民初4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出资40%设立的利辛县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建设的“利辛佳源都市”8﹟楼二单元商品房共24套及楼下商铺4间;查封利辛县众合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集镇阜涡路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107)利辛县不动产权第0002542号,面积为42525.37平方米]。利辛县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017)皖1623民初4217号民事裁定书,将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冻。其提出的理由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其公司股东,虽占40%的股份,但明源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裁定查封的房产是明源公司的法人财产,不是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仅享有股份收益权,刘月峰可申请查封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明源公司占有的股权,从股权收益中实现债权,但无权查封明源公司的房产。本院认为,利辛县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利辛县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利辛佳源都市”8﹟楼二单元商品房,房号分别为:1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3、1003、1103、1203、1303、1403、1503、1603、1703、1803、304、404、504、604、704、804共24套及楼下商铺4间的查封。二、解除对利辛县众合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集镇阜涡路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107)利辛县不动产权第0002542号,面积为42525.3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刁志岭审 判 员 汝 杰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