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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3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玉亮、王梓轩等与郑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村委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亮,王梓轩,王梓宇,郑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村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第二村民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734号原告王玉亮,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梓轩,男,200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王玉亮,系王梓轩之父。原告王梓宇,男,201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王玉亮,系王梓轩之父。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村委会,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村。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村。原告王玉亮、王梓轩、王梓宇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村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第二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0万元;2、判令原告依法享有村民待遇。事实和理由:原告王玉亮与原告王梓轩、王梓宇系父子关系,二原告系大王庄村村民。2010年12月17日,经办事处、村两委及村民组协商,在原告前岳父乔新房梨园住房的安置意见中,明确了三原告对大王庄村37号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在大王庄村面临拆迁,二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予发放拆迁安置补偿款及相关村民待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将被告郑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村委会书写错误,经核实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系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亮、王梓轩、王梓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