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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佩方申请执行郁塔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方,郁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刘佩方,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郁塔娜,女,蒙古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刘佩方申请执行郁塔娜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9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郁塔娜无身份证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9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