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辉与蔺维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辉,蔺维峰,张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郭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蔺维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辉与被执行人蔺维峰、张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辉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5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蔺维峰、张晓丽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