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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辉与蔺维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辉,蔺维峰,张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郭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蔺维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辉与被执行人蔺维峰、张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辉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5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蔺维峰、张晓丽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