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郑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郑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52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4幢1F101号。法定代表人吴平岩,系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锦,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郑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50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艳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晓艳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