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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帝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柏悦酒店、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帝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柏悦酒店,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43号申请人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93号,法定代表人:夏嘉良,机构代码:68917392-0。被执行人上海帝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柏悦酒店,住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85号,机构代码:69130654-2。被执行人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85号柏悦商务大厦165室,法定代表人:张斌,机构代码:60827573-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821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正考虑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