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秀萍、刘继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萍,刘继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萍,上犹县人。被执行人刘继佩,上犹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秀萍与被执行人刘继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继佩进行财产调查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继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2438元,被执行人刘继佩无履行能力,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