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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孙世好、孙世举、李东来、孙世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孙世好,孙世举,李东来,孙世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杰,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世好,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冷家村尹屯。被执行人:孙世举,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沈家村沈西屯。被执行人:李东来,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沈家村沈东屯。被执行人:孙世占,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沈家村沈前屯。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世好、孙世举、李东来、孙世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辽0283执683号执行裁定书,(网络)冻结孙世举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庄河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江世德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美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