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647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凯,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凯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晋0109刑初2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人蒋凯平时从事滴滴专车驾驶工作,2016年8月22日0时34分许,被告人蒋凯吸食毒品后驾驶×××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拉乘被害人梁某2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下元路口西侧大槐树路段时,因观察路面情况不够,车辆前部碰撞在大槐树石质围栏底座东侧,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蒋凯受伤,副驾驶乘坐人员被害人梁某3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梁某1符合车祸致其头胸部复合损伤而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对事故情况分析,蒋凯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路面情况不够,碰撞古树围栏引发交通事故的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认定蒋凯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1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22日0时34分,蒋凯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驾驶×××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迎泽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口西大槐树路段时,车辆前部碰撞在大槐树石质围栏底座东侧,造成该车副驾驶乘车人梁某3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蒋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接报警电话后到达现场,处理事故。2、本院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实梁某1家属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当事人现场酒精测试,证实蒋凯酒精含量为0。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蒋凯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扣留肇事车辆的情况。8、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9、驾驶证,身份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肇事车辆查询信息、交强险保单。10、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接到医院电话说其儿子蒋凯出事故了。11、证人梁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3时许接到电话,被告知其姐姐梁某1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发生了交通事故,22日下午见到梁某1的尸体,确定死者就是梁某1。1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从肇事奥迪车副驾驶位置拉出受伤女子回医院急救。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接诊一名车祸受伤的女子,经医院会诊、施救,于2时46分宣布临床死亡。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0时30分许,我在迎泽西大街理工大门口拉了一名乘客,约0时33分许,我驾驶车辆沿迎泽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下元路口西侧路中的大槐树处时,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从我车右侧超过我后,我紧跟着听到了很大的碰撞声音,看到超过我的奥迪轿车径直由东向西撞在位于道路中央的大槐树树池的石头上,我停车察看,我车上的乘客拨打了110报警。我看到车内共有两人,一名男性驾驶,副驾驶位置乘坐一名女性乘客。15、辩认笔录,证实李某辩认出蒋凯是肇事车辆驾驶人。16、梁某1、蒋凯诊断材料,梁某1死亡证明。17、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照片说明,检验意见为:梁某1符合车祸致其头胸部复合损伤而死亡。18、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蒋凯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送检的梁某1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9.67mg/100mL。19、肇事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肇事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2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凯负事故全部责任。21、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认定蒋凯的检测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阳性。22、交警部门归案证明,证实蒋凯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某1死亡,蒋凯受伤,办案民警在医院对蒋凯口头询问,蒋凯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3、梁某1近亲属户籍证明,结婚登记证明,离婚协议。24、梁某1近亲属诉蒋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被告人蒋凯的供述,事发当日,我和朋友吃饭时,我的一名滴滴乘客给我发微信,让我送她回家,后我驾驶×××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载着该女子送她回家,该女子喝多酒了,因为酒后她找不到家,我驾驶车辆一直在路上转悠,从晚上9点多一直转到12点多,后来我驾驶车辆碰撞大槐树,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等我有记忆时,我已经在医院接受治疗。我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吸食的冰毒,我跑滴滴时,听其他跑滴滴的司机说,吸食冰毒后,跑车有精神不瞌睡,我为了挣钱才吸食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路面情况不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蒋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蒋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上诉人蒋凯的上诉意见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其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蒋凯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其无罪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上诉人蒋凯从事滴滴专车营运工作,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梁宝成审 判 员 陆智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任 华书 记 员 孙盛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