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绪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绪鹏,李云,刘燕,王沛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汇泉路60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韩绪鹏,女,生于1980年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云,男,生于1977年4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燕,女,生于1977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沛雨,男,生于1981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绪鹏、李云、刘燕、王沛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韩绪鹏银行存款被另案冻结。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朱立新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