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宏刚与文虹懿、凌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刚,文虹懿,凌雯,许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275号原告:刘宏刚,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文虹懿,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凌雯,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许泉,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刘宏刚与被告文虹懿、凌雯、许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宏刚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宏刚承担。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