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玉成、苏亚金等与林文高等赡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成,苏亚金,林文高,林文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1216号(?javascript:void(18)”o”审判?)原告:林玉成,男,193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苏亚金,女,193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成(系苏亚金丈夫),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文高,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文俊,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妹(系林文俊妻子),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林玉成、苏亚金与被告林文高、林文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玉成、苏亚金与被告林文高、被告林文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玉成、苏亚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文高、林文俊于每年1月份之前支付赡养费24000元。事实和理由:林玉成、苏亚金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林阿兰、林兰香、林文高、林文俊、林文岑(已死亡)、林文光(已死亡)。林玉成、苏亚金含辛茹苦将儿女抚养成人,并已各自结婚成家。现林玉成、苏亚金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苏亚金双目失明,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林文高、林文俊对林玉成、苏亚金的生活不闻不问,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林玉成、苏亚金多次要求林文高、林文俊支付赡养费,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林文高辩称,其已赡养奶奶,对林玉成、苏亚金其不用赡养。林文俊辩称,其有安排房子给林玉成、苏亚金住,但林玉成、苏亚金自己不想去住。林玉成、苏亚金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要求子女轮流赡养父母。经审理查明,林玉成、苏亚金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林阿兰、次女林兰香、长子林文高、次子林文俊、三子林文岑(已死亡)、四子林文光(已死亡)。林玉成、苏亚金现居住在林文岑(已死亡)生前建造的房屋内,林文岑家自2015年端午节起至今每月支付生活费560元给林玉成、苏亚金。前四年,苏亚金生病住院治疗林文高支付费用3000元。2017年3月13日,林玉成、苏亚金诉至本院要求林文高、林文俊支付赡养费。庭审中林玉成、苏亚金明确表示不要求女儿林阿兰、林兰香赡养。上述事实,有原告林玉成、苏亚金提供的身份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城厢区霞林街道坂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予认定。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包括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本案林玉成、苏亚金均已年迈,没有劳动能力并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子女的赡养。因林文岑、林文光已死亡,且林玉成、苏亚金明确表示不要求其女儿林阿兰、林兰香赡养,林文高、林文俊现未与林玉成、苏亚金共同生活,对林玉成、苏亚金生活照料及精神抚慰方面履行的义务较少,应在经济上予以赡养。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及林文高、林文俊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林文高、林文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每个月五日前分别支付给林玉成、苏亚金赡养费800元。林文高称其已赡养奶奶,不赡养林玉成、苏亚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林文高、林文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每个月五日前分别支付给林玉成、苏亚金赡养费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文高、林文俊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玲亚人民陪审员 陈国山人民陪审员 金晋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可意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