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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白玉和、李玉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和,李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1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白玉和,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玉会,男,汉族,1959年1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民三庭与被执行人白玉和、李玉会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6)津0116民初48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8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