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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与赵云选、王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赵云选,王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1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建设北路497号负责人:王加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元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系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选,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王志军,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延津支行)与被告赵云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农行延津支行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农行延津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延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