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玉领、许自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领,许自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3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领,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存利,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自功,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上诉人李玉领因与被上诉人许自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李玉领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李玉领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仍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玉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