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本海、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海,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本海,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组织机构代码69892379-7。法定代表人:沈汉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冬梅,女,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本海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冬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冬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00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松审判员 刘世毅审判员 刘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