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明江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明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女,2004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法定代理人谭某甲,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系谭某某之父。被告人王明江,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3月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江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之法定代理人谭某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4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之法定代理人谭某甲,被告人王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明江到耒阳市东湖圩乡谭某一的砖厂务工,住在砖厂旁边的被害人谭某某经常到砖厂玩,被告人王明江便起了歹意。2017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王明江将谭某某带至砖厂傍边的田坝上,将谭某某的裤子脱了,在田埂上对谭某某进行性侵。同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明江又将谭某某带至砖厂傍边的旧屋旁,再次对谭某某进行性侵。谭某某因疼痛喊出声,引起村里的人出来了,将被告人王明江抓获并报警。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递交了:1、户籍证明、被害人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物证检验报告、违法人员信息库材料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陈某某、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明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江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诉称,被告人王明江犯强奸罪,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八万元,并从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江的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明江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完全一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未向法庭提供经济损失的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7年3月1日,耒阳市东湖圩乡居民谭某甲报案,称其乡北龙村一砖厂外地务工人员王明江强奸其女儿谭某某,晚上19时许,经民警讯问,被告人王明江供认了在野外两次强奸谭某某的事实。被害人谭某某的外阴擦拭物未检出被告人的的基因型。2、被告人王明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起,被告人王明江到耒阳市东湖圩乡谭某一的砖厂务工,砖厂旁边一个女孩经常到砖厂玩,看起来起码有11、12岁。2017年2月底的一个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明江对女孩说要搞她,小妹子就把自己的裤子脱了,于是在田埂上搞,但未搞进去,搞了2分钟就各自回家了。2月28日晚上23时许,小妹子要我到她家玩,于是我带她到一个烂屋前,要小妹把裤子脱了,她躺在地上,我在上面用阴经插她尿尿的地方,插了两三分钟,未插进去,小谭妹子喊了“哎呦”,后村里的人出来了,被村里的人围住了。这个妹子脑壳有点问题,叫她做什么就做什么。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明江到谭某某家敲窗户,带其到北龙村小学门口,把谭某某的裤子脱了,还打了我几个耳光,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用他的生殖器插我的尿尿的地方几下,当时流了血好痛,就各自回家了。同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明江说带我去捉青蛙,捉了一会,被告人王明江带我到一个山坡上,脱了我的裤子,自己也脱了裤子,又用他的阴经插我尿尿的地方,因疼痛我就哭了,这时村里有一个阿姨过了就围着了,于是派出所的人就来了。4、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女儿谭某某有一点弱智,有残疾证,去年检查无阴道口,因其在外打工,女儿一个人在家。2017年2月28日晚上,村里人打电话说谭某某被他人强奸了,于是立即赶回家并带女儿来报案了。女儿谭某某告诉我强奸她的是被告人王明江,一共强奸了二次。5、证人陈某某、谭某乙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晚21时40分许,证人陈某某在家听到小孩的哭声,就出去看,看见本村谭某某在哭,当时谭某某裤子只穿了一半,屁股露在外面,有个男人要跑,于是证人陈某某就喊叫起来,证人谭某乙及其他人围住了这个男人,这个男人就打了砖厂老板和110电话。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害人谭某某、证人陈某某、谭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王明江。7、耒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说明,证实2017年3月1日耒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谭某某系先天性阴道闭塞,阴道无红肿。说明证实被害人谭某某的基因型为X/X。8、被告人王明江的个人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材料,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2005年3月25日,因盗窃罪在遵义中庄监狱服刑,2007年4月6日出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江明知被害人谭某某系幼女,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明江强奸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明江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王明江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明江犯强奸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未向法庭提供其他经济损失的证据,仅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本院调解未果,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明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罗永生人民陪审员 周路容人民陪审员 周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妍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