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毅、尹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毅,尹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毅,男,汉族,1973年4月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利,男,汉族,1969年11月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号。上诉人江毅与被上诉人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毅于2017年8月1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尹利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江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勇审判员 越太强审判员 陈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