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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高治、刘秋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996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高治,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秋珠,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19幢204室,组织机构代码:56926760-2。法定代表人:朱金锌,董事长。庄兴煊与罗高治、刘秋珠、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罗高治、刘秋珠、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440元,由罗高治、刘秋珠、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罗高治、刘秋珠、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罗高治、刘秋珠、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高治、刘秋珠、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庄兴煊申请强制执行罗高治、刘秋珠、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