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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柯竹英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竹英,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617号原告:柯竹英,女,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柯竹英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柯竹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竹英以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计1707元,由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传喜陪审员  吴华林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