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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申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玲华与邵元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元月,高玲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4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元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曙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玲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林。再审申请人邵元月因与被申请人高玲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元月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曲解邵元月出具的“关于不同意对高玲华伤害等级和医药费再次鉴定原因”的书面材料的意思,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一二审法院认定高玲华是城镇户口的判决,证据不足。3、二审法院支持高玲华的医药费完全是以高玲华的主治医生口供作认定。邵元月的对高玲华的主治医生的口供提出疑问,二审法院并没有核查也没有给予解释。4、二审法院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三个月审结案子,也没有理由。在第四个月发短信说特殊情况延迟结案。据此,请求本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高玲华提交意见称:1、一审、二审法院对高玲华的伤残等级及三期的认定是正确的,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2、高玲华的城镇居民户口性质已经一审、二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所认定,该户口性质没有错误。3、本案二审期间,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向高玲华的主治医生询问相关情况并不违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主治医生,根据高玲华的具体病情所出的病情分析是符合事实的,应当予以认定。据此,请求要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是否存在一二审法院曲解邵元月一审时作出的是否同意再次鉴定的意思表示的问题。一审法院经邵元月申请、高玲华同意,委托江苏省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对高玲华的损伤启动鉴定,后被该所以“超出技术鉴定条件”为由退回。一审法院对是否再次鉴定征求双方意见,高玲华对重新鉴定无异议,邵元月回答七日内答复是否同意鉴定。一审法院向邵元月释明“逾期不答复,按照原医疗文证判决”。邵元月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不同意对高玲华的伤残等级和医药费再次鉴定原因”的书面文字材料,明确表示“我不同意法院强行再次对高玲华鉴定伤残等级”。据此,一审法院以高玲华提供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可见,一二审法院不存在曲解申请人的意思的情形。第二,关于一审法院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问题。残疾赔偿金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主要依据被侵权人的户籍,同时兼顾居住区域、收入来源等情况。本案中,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邳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高玲华为该辖区城镇居民。高玲华提供了参加邳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证件,证明其为城镇居民。邵元月提供的高玲华户口信息资料、邳州市2015年12月农村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及徐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受理通知书,均未对高玲华户口性质作出认定。邵元月提出派出所出具的高玲华是镇居民的书面证明系虚假证明,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高玲华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第三、关于邵元月应否对高玲华双膝关节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二审期间就高玲华双腿关节病变治疗问题进行调查。据高玲华主治医师答复,高玲华左腿受伤后,增加右腿负担,其左右膝关节发生病变与事故中左腿受伤有因果关系,因双膝关节均存在同样病症,区分用药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再审申请人虽对主治医师意见及高玲华用药合理性等关乎医疗费用赔偿范围的问题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结合其在一审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再次鉴定的意见,原审法院认定对高玲华该症状的医疗费用由再审申请人邵元月赔偿并无不当。第四,关于本案二审延期审理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三个月审结案子,也没有理由,在第四个月发短信说特殊情况延迟结案。经审查,本案二审确存在延期审理的情况。但不能据此支持邵元月对本案进行再审的请求。首先,民诉法规定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但也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其次,本案二审期间对高玲华双膝关节医疗费用问题进行了调查,且补充调查属于可以延长审限的正当事由;最后,延期审理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本院认为,邵元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元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邱徳祥审判员  蔡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