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367号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永慧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082044X3(1-1)。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永,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管理协议书》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