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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青冈县青冈镇良军门窗厂与明水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冈县良军门窗厂,明水县教育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999号原告:青冈县良军门窗厂法定代理人:吴占岭,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兴被告:明水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韩丽,职务局长原告青冈县良军门窗厂与被告明水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良军门窗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求被告给付学生桌椅款8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明水县教育局累计在元高出拉走5330套双人桌椅。后该款没有给付,因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欠款的收据凭条,但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百零八第三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冈县良军门窗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