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北街分社与郭鹏、邸付所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北街分社,郭鹏,邸付所,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北街分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镇七台镇红星街北段。法定代表人:朱爱清,该公司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郭鹏,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申请执行人:邸付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张莉,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北街分社申请执行郭鹏、邸付所、张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呼北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本案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呼北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