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代军申请执行代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军,代启国,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代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代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春霞,女,汉族,1974年1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代军申请执行代启国、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光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01380-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代启国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城关镇小康路新时代花园广场7幢1单元501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00135**)。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代军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代启国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城关镇小康路新时代花园广场7幢501号住宅一套(0013***)作价38.77万元(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交付给申请人代军抵偿代启国、刘春霞应支付代军的债务38.77万元;二、申请代军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王骁励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