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城中路319号,单位代码35656573-1。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执行人:许某,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德兴市人,住址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德兴市人,住址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2017)赣1181行审4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852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85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