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庄爱玉与李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爱玉,李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607号原告:庄爱玉,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犇,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庄爱玉与被告牛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转普通程序,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爱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爱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6400元,违约金2000元,所欠电费220元,燃气费19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7日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年。每月1350元,按季度支付,物品押金2000元。原告交付了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当时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4000元,2015年12月交了2000元押金,之后拖欠,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2016年1月交2000元,3月交1350元,4月26日交1350元,之后便找出各种理由拖欠租金,到了9月初原告再次打电话要求被告缴纳所欠租金。被告说过两天就交,中旬原告去房屋查看,发现被告已偷偷搬走,打电话也不接。原告找来开锁公司打开房门,发现室内物品有损坏,非常气愤,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原告庄爱玉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9月17日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双方的权利义务;3.腾讯信息,证明被告支付租金的记录,及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拖欠房屋的事实;4.照片,证明室内物品损坏的事实。被告李犇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李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年,每月租金1350元,按季度支付,物品押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当时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4000元,2015年12月交了2000元押金,之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16年1月交2000元,3月交1350元,4月26日交1350元,之后租金未能交纳,9月中旬被告搬走,未告知原告亦未交清租金,且去向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约定,双方均应该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则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对应的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仅支付租金8700元,剩余租金6400元未能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对于原告请求的租金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称所欠电费、燃气费,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犇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租金6400元及违约金2000元给原告庄爱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李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红岩人民陪审员 王雪莉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