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智新发与郭旭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新发,郭旭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4021号原告智新发,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郭旭冲,男,1989年4月26日,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智新发诉被告郭旭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新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旭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被告郭旭冲多次在原告购买吸顶灯等灯具,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164元未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亲笔签名的欠据一份,该货款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旭冲退还原告智新发货款21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旭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