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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席炳海与吴升君、吴国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炳海,吴升君,吴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514号原告席炳海,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被告吴升君,男,汉族,成年,应县人。被告吴国峰,男,汉族,成年,应县人。关于原告席炳海诉被告吴升君、吴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7年7月7日下午15时在应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地址不详,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向被告送达。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居住地址,又未在指定时间内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又未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安勇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伊文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