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金、谌楚云收缴罚金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谌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197号被执行人李金,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谌楚云,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临湘市。本院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李金、谌楚云收缴罚金执行一案,经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19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