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催5号申请人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49826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清煜胜车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湖州德清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