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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催5号申请人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49826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清煜胜车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湖州德清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