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韦井龙与张春福、刘艳华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井龙,韩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韦井龙。被执行人:韩雪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韦井龙与被执行人韩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丛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晓宇 百度搜索“”